經北京市委批准,北京市紀委監委決定給予門頭溝區政協原黨組成員、副主席張樂春(副局級)開除黨籍處分。
經查,張樂春對抗組織審查,串供、轉移並隱匿證據;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,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和宴請;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在市政工程承攬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。張樂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、廉潔紀律,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,性質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相關規定,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,決定給予張樂春開除黨籍處分;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一併移送。
來源:北京市紀委監委